福田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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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 ||||||
罗湖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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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 ||||||
南山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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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 ||||||
宝安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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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 ||||||
龙岗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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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 ||||||
盐田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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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 ||||||
光明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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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 ||||||
坪山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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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 ||||||
龙华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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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 ||||||
大鹏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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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