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业务类型
新建(建筑类)
-
(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一)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二)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四)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五)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六)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一)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二)取得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
(三)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四)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五)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六)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原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四)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五)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原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八)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全体权利人同意。
新建(市政类)
-
(一)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二)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四)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五)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六)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一)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二)取得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
(三)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四)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五)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六)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原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四)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五)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原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八)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全体权利人同意。
选择办理地点
- 南山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窗口
办理地点: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体育中心南山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 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8033-1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 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B区西厅9、10号委员会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 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28、29号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深圳市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碧眼路2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20 下午:14:00-17:45 - 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 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20:00;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00;周日:上午:9:00-12:00 - 罗湖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0 - 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香径南街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 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2281号国鸿大厦A座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准备办理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
申请表格:改建、扩建(市政类)申请表、样表。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四)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五)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非必备]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原件2份);
(七)[非必备]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非必备]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全体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
申请表格:改建、扩建(建筑类)申请表、样表。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四)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五)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七)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全体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
申请表格:变更(市政类)申请表、样表。
(一)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非必备]工程变更内容说明及相关图纸(原件2份);
(四)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全体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
申请表格:变更(建筑类)申请表、样表。
(一)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全体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四)如变更申请,须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
申请表格:新建(市政类)申请表、样表。
(一)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六)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
申请表格:新建(建筑类)申请表、样表。
(一)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六)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业务办理申请
窗口材料审查
部门技术审查
部门技术审查
由实施机关对项目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公示和专家论证的,公示和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