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以及第5项的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第2、3项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印章。无法提供原件核验的,需提交经公证确认的公证书。
(二)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未再婚证明、未婚证明和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须提供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已交档案馆归档而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该馆确认并盖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