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15-11-20 【字号 【内容纠错】

深规土〔2015〕67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2015年10月30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推进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广东省“三旧”改造和本市城市更新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清退用地,是指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因规划实施等原因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清退的国有未出让用地。

  本规定所称更新用地,是指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除清退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第三条 清退用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由实施主体自行理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由其自行拆除、清理,所有清退用地应当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以下简称公共利益用地)由更新用地和清退用地共同承担。

  第五条 在城市更新单元公共利益用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更新用地承担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按照其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核算,并予以适当核减。具体如下:

            清退用地面积

  (一) 核减量= ————————— * 拆除范围内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

           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二)核减量不得超过清退用地面积的30%。

  (三)更新用地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按照《暂行措施》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20%处置用地不参与核减。

  第六条 清退用地的转移建筑面积,转移至出让给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转移建筑面积按照实际土地移交率最高不超过30%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国土委另行制定发布。

  第七条 根据规划统筹需要,清退用地可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腾挪或置换。

  第八条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优先落实经处置后无偿移交政府的清退用地。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本指引施行前已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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