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 2017-10-26 【字号大 中 小】 【内容纠错】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资金使用和管理,保障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规划国土委 市财政委
2017年10月26日
深圳市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资金使用和管理,保障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府令第29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深府函[2016]3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房屋征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承担的房屋征收项目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发改部门下达的房屋征收年度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给各区及相关单位使用。
区财政承担的房屋征收项目费用,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区发改部门下达的房屋征收年度资金计划,下达指标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区资金拨付制度进行拨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进度,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申请使用。
第五条 房屋征收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直接补偿费,即需要支付给被征收人或者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及其他与征收补偿直接相关的成本性支出;
(二)不可预见费,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超出房屋征收补偿预算方案的正当合理费用;
(三)工作经费,即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专项用于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业务性费用;
(四)技术支持费,即需要由第三方机构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而产生的专业服务费用;
(五)其他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应当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房屋征收直接补偿费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收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青苗、果树等价值的补偿费用;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
(四)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或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的奖励、补助及补贴等;
(五)建设及购置拆迁安置房及其日常管理、修缮性支出;
(六)其他与房屋征收补偿直接相关的成本性支出。
第七条 房屋征收项目费用中可以安排不超过项目直接补偿费10%的资金额度作为实施房屋征收的不可预见费。
不可预见费是指因政策、事实、技术等不可控因素,无法在房屋征收预算方案中明确,但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确须支付给补偿对象的费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房屋征收成本,在经审核批准后的房屋征收预算方案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内支付,确需使用不可预见费的,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规则和审批流程。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按项目实际支付给补偿对象费用的1%计提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具体包括:
(一)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所需支付的管理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培训费、咨询费、宣传费等;
(二)用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固定资产费,包括办公场所、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维修、使用等费用;
(三)开展房屋征收所需的人员经费,包括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补贴、保险、福利,劳务费、协作费等;
(四)其他与房屋征收工作相关的业务费用支出。
第九条 技术支持费具体包括:
(一)开展房屋征收的前期费用,包括房屋征收预算方案编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费用;
(二)房屋征收实施中所需的专业服务费用,包括评估、评估督导、测绘、监理、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法律、审计等费用;
(三)房屋拆除产生的费用,包括编制(复核)拆除预算报告、工程拆除、清理清运等费用;
(四)其他需由第三方提供专业技术服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各区征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建立房屋征收资金台账,登记所有经批准立项的征收资金,并指定专人管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资金应按照直接补偿费、不可预见费、工作经费、技术支持费实行分类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并按照房屋征收项目分别建立会计明细科目。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完成后六个月内,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完成项目的结算和决算工作,并由市、区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市本级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级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区级的或者主要是区级的项目,由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结算、决算时,除工作经费以外其他各类征收资金的结余资金依实核销,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及时拨付尾款或回收结余资金;对于投资计划额度不足的项目,应由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时向市、区发改部门申请,通过下达市、区政府投资计划追加投资;对于存在结余资金的,应退回市、区财政部门。
工作经费应纳入日常经费管理,由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计提后的总额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房屋征收工作按照计划顺利完成,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