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5-2020)文本·图集
来源: 日期: 2015-07-09 【字号大 中 小】 【内容纠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城市更新目标与策略... 1
第三章 城市更新规模与方式... 2
第四章 整体空间风貌保护要求... 3
第五章 城市更新实施措施... 5
第六章 附则... 5
图集
01-城市更新方式引导指引图
02-城市更新人文保护与发展控制指引图
03-城市更新建筑高度控制指引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差异化发展要求,有序推进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实现大鹏新区在保护中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大鹏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规划期限为2015-2020年。
第三条 本次规划编制依据包括《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府令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大鹏新区保护与发展综合规划(2013-2020)》、《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深府令第1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第四条 本规划是大鹏新区推进各项城市更新工作、城市更新计划立项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城市更新目标与策略
第五条 大鹏新区的城市更新,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引导、有序推进、和谐共赢的原则,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促进旅游及市政府鼓励的产业发展,优先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合理利用有价值历史村落。
第六条 城市更新策略: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有序推进大鹏新区城市更新;
(二)以综合整治为主、拆除重建为辅,分区导控大鹏新区城市更新;
(三)保护大鹏新区整体山海空间风貌、塑造特色人文环境。
第三章 城市更新规模与方式
第七条 规划期内新增城市更新用地规模约4.5平方公里。其中,综合整治用地规模约3平方公里,拆除重建用地规模约1.5平方公里。
第八条 积极推动以综合整治为主的城市更新项目。借鉴葵涌街道鸿华印染厂的综合整治经验,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要求,继续推进旧工业区转型升级;借鉴鹏城街道较场尾片区的综合整治经验,继续推动有条件的旧村复合旅游配套服务功能进行综合整治;鼓励有条件的有价值村落作为试点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第九条 分类推进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开展旅游度假、市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等类型,以及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型城市更新项目;严格控制居住类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条 城市更新方式引导分区:
(一)更新方式引导一区:拆除重建重点区域。主要包括葵涌中心区和溪涌片区;
(二)更新方式引导二区:兼顾拆除重建与复合更新的区域。主要包括大鹏中心区、土洋、官湖、水头沙四个片区;
(三)更新方式引导三区:以综合整治为主。主要包括南澳中心区、鹏城、东山、杨梅坑、东涌五个片区,严控新增居住建筑规模。
第四章 整体空间风貌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维护和塑造大鹏半岛整体诗意山海风貌、延续尺度宜人的街道肌理。城市更新整体空间风貌保护以建筑限高、建筑覆盖率等为主要控制要素。
第十二条 更新建筑高度控制分区划分为:
(一)更新建筑高度控制一区:建筑限高30米,滨海第一排建筑限高24米。主要控制范围为溪涌、上洞、土洋、官湖、龙歧、水头沙、南澳中心组团内滨海一线用地,以及鹏城、东山、杨梅坑、东涌组团。
(二)更新建筑高度控制二区:建筑限高45米。主要控制范围为官湖、龙歧、南澳中心组团内除更新建筑高度控制一区以外的区域。
(三)更新建筑高度控制三区:建筑限高60米。主要控制范围为大鹏中心区,以及土洋、水头沙组团内除更新建筑高度控制一区以外的区域。
(四)更新建筑高度控制四区:建筑限高100米。主要控制范围为葵涌中心区、溪涌局部片区。
城市更新建筑高度原则上应符合上述要求,滨海地区标志性建筑的高度经城市设计研究后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为维护宜人的空间尺度,允许高度控制一区、二区、三区内适当提高建筑覆盖率,上述范围内的非居住功能建筑覆盖率经城市设计研究后可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滨水(海)沿线用地应保证岸线和沙滩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开放性与可达性,鼓励增设通向水边等公共开放空间的步行及车行公共通道。增设通向水边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市政支路,在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前提下,其道路宽度可小于12米。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有价值村落综合整治,发挥有价值村落的资源潜力。综合整治后的有价值村落可发展度假休闲、创意文化等相关旅游配套服务功能。为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相关规划、用地、环保、消防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增加相关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综合整治应保留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延续原村落、街区或建筑的尺度、肌理、色彩等风貌特征。
第五章 城市更新实施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旅游度假、市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等类型,以及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型城市更新项目;严格控制居住类城市更新项目。为适应大鹏新区市场供求关系,建立居住类城市更新项目计划的动态调校机制,新增居住类城市更新计划项目与已计划立项居住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或清退情况挂钩。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功能改变、加建扩建、局部拆建的复合式城市更新,经批准纳入此类复合式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实施完毕后可纳入城市更新实施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为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序推进,支撑城市更新项目实施需求,大鹏新区应编制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实施计划,以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落实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与管网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规划区内已核发规划批复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推进。
第二十条 本规划解释权归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